7月10日,中国政府网对外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根据通知发布的改革方案,国务院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改革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其中,在民航方面,对运输机场等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确认,将民航领域“通用机场”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调整为地方财政事权,将现已由中央承担的“空中交通管理”等改革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民航方面的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空中交通管理、民航安全管理,专项任务机队建设和运营属于中央财政事权。
(一)空中交通管理。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
(二)民航安全管理。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三)专项任务机队建设和运营。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
(四)重大和紧急航空运输。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二、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关职责。
具体划分上,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国务院明确规定由民航局直接管理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天津机场、西藏区内机场、洛阳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负责实施;地方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通用机场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调整为地方财政事权。
地方承担通用机场相关职责,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并负责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方案明确,对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地方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各地区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制定省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组织推动相关改革工作。要加强省级统筹,适度加强省级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由基层政府承担。
方案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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