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和目的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筒称CCAR-61部)中,针对驾驶员执照训练目的和要求,将按照CCAR-23部审定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或通勤类飞机和按照CCAR-25部审定为运输类飞机以外经审定合格的小型固定翼航空器定义为初级飞机。
根据中国民航适航审定规则,除CCAR-23部和CCAR-25部审定的飞机类别外,还规定了初级类飞机(AC-21-AA-2009-37)、甚轻型飞机(AC-21-AA-2009-05R1)、超轻型飞机(AC-21-06)以及轻型运动飞机(AC-21-AA-2015-25R1)的适航审定标准。
为明确概念,避免混淆,本管理程序所述的初级飞机包括上述初级类、甚轻型、超轻型和轻型运动等轻小型飞机。
近年来,随着轻小型飞机型号设计的优化、制造工艺的进步以及飞机材料的改进,越来越多电子化集成度高、飞行性能优越的轻小型飞机型号在通用航空市场相继出现。为激发我国通用航空产业潜能,促进国产航空器制造业和飞行训练的发展,民航局自2018年起允许使用初级飞机进行私用驾驶员执照飞行训练,大幅拓宽了私照训练使用机型范围,目前整体运行状况良好。
为进一步促进通用航空发展,逐步推进初级飞机的应用工作,同时确保飞行训练的安全和质量,有序开展初级飞机用于飞行训练的适用性评估工作,明确使用初级飞机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級训练的要求、标准和程序,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按照CCAR-61部定义的初级飞机,拟实施飞机类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适用性评估工作。其中,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私用驾装员执照训练使用的初级飞机,不适用于本管理程序。
由于面向CCAR-121部运行的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和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课程的训练质量直接关系运输航空安全,故此类课程的所有训练阶段仍需使用飞机进行训练,不适用于本管理程序。
3 参考文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部)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
4 一般要求
4.1基本条件
拟实施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的初级飞机,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构型要求
(1)具备前三点式起落架。(2)具备可收放式襟翼。(3)具备封闭式驾驶舱。
(4)具有至少两个左右布局的驾驶员座位,并且具有发动机操纵装置和飞行操纵装置。这些操纵装置应当位于从两个驾驶员座位处均能进行方便、正常操作的位置上。
(5)至少在两个驾驶员座位上有足够的视野,使得每个驾驶员都能够进行安全操作。
2.性能要求
(1)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500公斤。(2)最大有效载荷不小于200公斤。注:有效载荷是指飞行员、乘客、行李、可用燃油和可更换滑油的重量。其计算方法为最大全重减去基本空机重量。
(3)最大航程不小于700公里。(4)最大续航时间不小于4小时。
(5)75%最大连续功率对应的巡航速度不小于95海里/小时(真空速)。
(6)最大演示侧风限制不小于7米/秒。
4.2评估要求
1.对于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如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或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则拟使用的初级飞机应当满足中国民航适航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应机型运行限制要求;如只按照模拟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则拟使用的初级飞机应当安装相应仪表设备并确保工作正常,而无需具有适航审定的仪表飞行规则运行能力。
2.拟用于昼间训练的初级飞机应通过本管理程序初级飞机适用性文件评估和昼间训练飞行评估。
3.拟用于夜间训练的初级飞机除满足本管理程序昼间训练种类的要求外,还应通过夜间训练飞行评估。
4.拟用于仪表等级训练的初级飞机除满足本管理程序昼间训练种类的要求外,还应通过仪表等级训练飞行评估。
5.通过评估的初级飞机,根据评估适用种类,可用于除螺旋科目外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仪表等级训练检查和考试。
6.未通过评估的初级飞机不得实施任何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训练、检查和考试。
7.飞行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初级飞机运行费用和发生意外导致的损失由相应制造厂家志愿者承担。
5 评估程序
5.1政策咨询
有意开展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的制造厂家,可以向民航局飞标司咨询有关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的标准和程序,获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
5.2评估请求
对于每个拟开展适用性评估的初級飞机型号,由相应的制造厂家自愿向民航局飞标司提出评估请求,填写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请求单(详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机型型号合格/认可证明材料(含数据单)。
5.3文件评估
民航局飞标司收到制造厂家提供的相应材料后,确认材料是否完整,并指定相应的初级飞机适用性评估专家进行文件评估。
文件评估应根据本管理程序第4.1款的要求评估初级飞机的构型和性能符合性,完成初级飞机适用性文件评估工作单(详见附伴2)。
5.4飞行评估
通过文件评估后,由制造厂家指定的飞行员担任机长,配合民航局飞标司指定的评估专家共同实施飞行评估。制造厂家指定的飞行员应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具有与评估机型相应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飞行评估应根据本管理程序第4.2款的要求和请求的适用种类评估初级飞机的飞行科目符合性,完成初级飞机适用性飞行评估工作单(详见附件3)。
5.5确认和公布
民航局飞标司根据评估专家提交的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单,确认评估结论。
对于通过评估的初级飞机制造厂家和型号信息清单,及其评估适用种类将公布在民航局飞标司飞行员信息咨询网站(htp:/pilot.caac.gov.cn),并根据评估工作进展进行不定期更新。
6 施行日期
本管理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权威!通用航空“两个框架”解读
电话:0371-55056818/5595 8100
地址: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319号易元国际B座19楼21-28
COPYRIGHT © 2010-2020 美和众邦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8093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