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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民航局空管局:简化通航计划审批手续、管控通航飞行冲突、明确管制责任范围、规范通航服务岗位设置

发布日期:2018-01-12 00:00:00   来源:美邦   浏览量:

 

           110日,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公布了《关于继续做好空管系统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20178月份民航局安全形势分析会和民航局通用航空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民航空管系统安全运行和航班正常保障能力,着力提升服务保障通用航空能力。民航局空管局召开专题研讨会,对继续做好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航等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继续做好空管系统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空管局,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8月份民航局安全形势分析会和民航局通用航空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民航空管系统安全运行和航班正常保障能力,着力提升服务保障通用航空能力,近期,民航局空管局召开专题研讨会,对继续做好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航保障等工作做出安排部署。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着力提升忧患意识,切实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一)以更严的力度抓好安全管理。

 

针对近期不安全事件渐趋多发的安全形势,空管系统各单位要以更严的标准抓好安全整顿,严肃处理各类不落实安全责任、违规违章操作的情况,对触碰安全底线的行为予以重拳惩治,坚决防止严重违章事件的发生。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检查落实,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安全工作特点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明确重点防范区域和关键环节,增强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各级领导要增强履职意识,下力气继续抓好安全工作作风建设,将主要精力放在一线、带头多下基层、深入调研检查,重点抓好遵章守纪情况督查,确保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程序。继续强化对不执行侧向偏置、冲突连线、活动通报等违章行为的有效管控,要让遵章守纪成为习惯,让岗位执勤符合标准。

 

  (二)以更实的要求做好“三基”工作。

 

各单位要继续坚守“安全第一”的底线不动摇,坚持严的标准,培养严的作风,具体工作“实”字托底,思想上谋实事,措施上出实招,结果上求实效,全力做好空管“三基”工作。要通过抓好基层队伍建设、加强一线班组建设、巩固思想文化建设等方式,打牢基层保安全的思想根基;要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做实手册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等方式,夯实空管运行的安全基础;要通过加强岗位培训、加强资质能力建设、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等方式,练就过硬基本功。切实做到安全教育到班组、手册执行到班组、风险防控到班组、技能培训到班组,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稳固空管安全工作根基。

 

  (三)以更细的标准做好风险管控。

 

安全管理的核心在于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对危险源的精准把控。加强安全精细化管理,各单位要准确掌握本单位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关键人员和关键过程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做到重大危险源不遗漏,各项管控措施可执行,保障措施可持续。要盯紧盯住关键环节,重点做好不停航施工、交接班、教员带新、夜间值班、大流量运行等重点时间、重点环节以及阶段性工作的风险管控,合理安排管制值班力量,有效降低管制工作负荷,防止因疲劳出现人为差错。要确保各级岗位人员熟悉本岗位各类危险源的危害程度、触发条件和具体防控措施,同时严格遵守各项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对危险源的有效管控。

 

  二、着力提升大局意识,切实加强航班正常工作

 

  (一)提高流量管理水平,提升航班正常内在动力。

 

各地区空管局要规范流量管理人员的选拔和管理,补齐人员短板,加强业务培训。要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整合散落在不同单位、部门中的流量管理工作职责,加快建立健全地区级流量管理单位和终端级流量管理席位,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区域资源,协同流量管控。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要全面掌握运行态势,及时发布空中交通通行能力预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流控发布,切实组织好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处置工作。人力部门要结合空管薪酬体制改革,灵活运用各种措施,逐步提高流量管理岗位薪酬待遇,吸引有能力、有担当、有魄力的优秀管制人员从事流量管理工作。同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把科学精准流控与绩效奖金挂钩,进一步提升保障航班正常的内在动力。

 

  (二)持续优化运行间隔,着力提高运行效率。

 

各单位要强化科学把握运行间隔标准的能力,统筹协调好运行标准和安全裕度、运行效率的关系,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持续优化各飞行阶段管制运行间隔。要认真学习《关于印发〈优化空中交通管制运行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航空发〔2013〕72号)文件,有条件的管制单位,要尽快推进机场起降和地面运行阶段管制间隔优化工作,提升机场运行容量;各实施目视间隔和进近的管制单位,要加强空地协同,提高目视气象条件下的目视间隔应用水平,提高繁忙机场和终端区的运行容量;各繁忙区域管制单位,要加强飞行繁忙航路点、航段和扇区的飞行流量成分梳理和分析,合理搭建繁忙航路点立交桥,统筹安排好各主要高度层飞行流量,尽量缩短平飞阶段同高度的尾随航空器间的水平间隔,提高航路运行容量。要积极推动ADS-B和PBN等新航行技术应用,通过新技术应用缩小管制运行间隔,增加管制运行灵活性,着力提高空管运行效率。要尽可能增加空域供给,以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地区空域精细化管理改革和机场新建和改扩建为依托,重点推进以干线航路为引领的终端区进离场航线优化,理顺我国主要干线航路与终端区航线的衔接关系。通过对骨干航路航线单向循环优化,科学引导航班流走向,缓解飞行繁忙节点飞行矛盾,降低管制员工作负荷。

 

  (三)加快系统升级建设,强化技术手段支撑。

 

要继续加快推进空中交通监控和流量管理系统升级工作,努力提升信息共享、态势感知、需求预测和辅助决策能力,为推进流量管理工作水平提升提供技术支撑。各地区空管局要重点研究解决CDM系统跳变问题,8月底前会同所在地区管理局、机场、航空公司协商CDM系统数据调整原则,减少因CDM系统跳变对航空公司航班安排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空管局,空管局办公室会同空管部跟踪督办。积极发挥新技术应用对航班正常工作的支撑作用,根据要求配合局方开展缩小飞行间隔、扩大飞行容量方案的研究制定,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完成机场机坪移交、A-CDM系统建设等工作,全面实现地空资源共享,空地保障同步的目标。

 

  (四)提高气象服务品质,强化气象信息决策支持。

 

各单位气象部门要在气象服务的精细化和准确率上下功夫,做到提前预判、大胆预报、敢于决策、勇于修正,密切监视天气演变趋势,加强对机场、航路受复杂天气影响时间段的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加强复杂天气会商,必要时组织临时天气会商,及时与地方气象部门或相关空管气象部门开展联动天气会商,做好雷雨、强降水、低能见度、大风、低空风切变等重要天气的精细化预报工作,提前将相关信息通知管制部门、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为航班运行提供及时、可靠的决策依据。气象部门与管制部门应加强复杂天气条件下的空管运行复盘工作,不断总结得失经验,有效提升天气预警信息与管制运行的融合程度,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着力提升服务意识,积极促进通航产业发展

 

  (一)明确管制责任范围。

 

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等上位法规,理清空管系统管制责任范围。即空管系统管制责任范围为:航路、航线、民用机场终端(进近)区内的进离场航线以及获得批复的雷达引导区域和塔台管制范围。正常情况下不对管制责任范围以外的任何通用航空活动提供管制服务。对管制责任范围以外的通用航空活动,空管系统只收集其飞行计划、起飞时间、落地时间等动态信息,不对其飞行任务、计划进行审核或批复。各管制单位应认真梳理已签订的通用航空运行保障协议,明确管制责任范围。对于独立于空管系统管制责任范围以外的通用航空作业区域,不得对其运行进行任何限制性要求。

 

  (二)简化通航计划审批手续。

 

对于在空管系统管制责任范围内运行的通用航空活动的计划审批,按照民航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1362号)相关规定执行。尽量缩短飞行计划受理与通用航空任务实施之间的时间要求,尽可能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执行。对空管系统管制责任范围内在繁忙时间段运行的通用航空活动的申请,在计划受理过程中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给出通用航空活动时间或活动范围的建议,不得以空域容量、时刻等理由拒绝受理通用航空活动的申请。对于在空管系统管制责任范围以外运行的通用航空活动,应告知该通用航空活动的计划不属于民航空管系统审核、批复范围。全面放开在空管系统管制责任范围以外运行的通用航空活动的“放行权”,完全交由通用航空企业、运营人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三)规范通航服务岗位设置。

 

要始终坚持真情服务理念,在做好运输航空服务保障的同时,努力服务好通用航空发展,形成两翼齐飞的工作局面。各地区空管局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计划、动态信息的收集工作,建立通用航空活动信息共享和通报渠道,为通用航空服务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可设立相关的通用航空服务部门,协助通用航空企业或运营人与民航及军方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为通用航空任务、计划的申请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管控通航飞行冲突。

 

进一步加强对空管系统管制责任范围内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监控,避免与运输航空运行形成安全冲突,确保管制责任范围内的运行安全。对穿越或在空管系统管制责任范围内运行的通用航空活动,应通过签订通用航空运行保障协议,明确管制责任范围。在通信、导航、监视能力不足的区域,建议通用航空企业或运营人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航空器驾驶员对安全间隔自行负责,或通过改变飞行高度等手段以获得通信、导航、监视能力。对在空管系统管制责任范围以外运行的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行保障由通用航空企业、运营人或相关责任部门负责。

 

民航局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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